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申请条件及程序与监督检查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第十三条评价标识申请在通过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后,由组成的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其进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第十四条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由建设部审定。
第十五条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将不予进行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标识持有单位应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标识: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
(二)标识持有单位暂停使用标识超过一年的
(三)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被撤销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第十九条标识持有单位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情况之一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可向建设部举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可比照本办法对其规划设计进行评价。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类型建筑,可参照本办法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建设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关键字: 查看更多
- 关注绿维文旅
微信号:lwcj2005
公众号:绿维文旅 - 创意经典·落地运营
文旅康养·特色小镇·乡村振兴开发运营服务商
好创意、可落地一流规划在绿维
新鲜资讯、原创观点、专题研究、实战案例,每天精选分享
相关阅读
- ·政策托底 数据亮眼!1-8月文旅体4类服务零售额两位数增长2025-09-17
- ·半年报出炉:文旅上市公司排行榜(含新三板)2025-09-09
- ·国务院部署“AI+”,为文旅智能化发展划定新路径2025-08-29
- ·三部门发文:森林旅游与康养获金融支持2025-08-27
- ·文化和旅游部:拟确定19家旅游景区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含339+19名单2024-12-23
- ·新版《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国标全文亮相2024-09-29
- ·文化和旅游部发布2023年文化和旅游发展统计公报2024-09-10
- ·发改委3000亿元!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2024-07-29
- ·习总书记:积极发展特色旅游和全域旅游2024-07-04
- ·未来国家力推的15个国家级农文旅项目2024-06-03
旅游运营回答
- 特色小镇的发展架构有哪些?
- 1、以特色产业为引擎的泛产业聚集结构特色小镇主要聚焦自身优势的特色产业;[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