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
(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
(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
(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
(五) 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
(六) 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
(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六条 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侵占和平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森林资源。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应当明确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编制所属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明确国有林场的发展方向、主要任务和建设目标。各项林业建设资金应当重点向国有林场倾斜,支持国有林场发展。
第八条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第九条 鼓励国有林场通过多种方式扩大经营范围,壮大林场规模。
第十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的培训,提高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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