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细则
法律责任与附则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新建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所缺绿地面积收取城市异地绿化补偿费(收取标准见第九条)。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无故未完成全民义务植树任务的,所在单位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完成;对单位逾期仍未完成全民义务植树任务的,除收取绿化费外,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细则其他规定或引发争议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规定的各项收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专款专用,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县(市)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通化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细则》(通市政发〔1994〕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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