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创新奖励办法(试行)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国家文物局设立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创新奖励办公室,负责科技创新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国家文物局聘任有关专家组成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侯选人在国家文物局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委员可以连任。
(一)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总数不超过25人;
(二)评审委员会下设基础性研究、应用研究和管理科学研究评审组;
(三)申报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员,不得担任评审委员。
第四章 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 科技创新奖励申报要求:
(一)凡申报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的单位,须按要求填报《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创新奖申报书》;
(二)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员的限额为:一等奖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
第十一条 凡由多家单位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按程序申报。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奖申报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二)受国家文物局委托的单位或部门。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负责受理、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并推荐,处理推荐申报项目的争议问题,配合获奖项目的复审工作。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奖励评审要求:
(一)评审项目采取主审员审查方式,评审委员会根据每个推荐申报项目确定三名评审委员负责审查,写出审查意见;
(二)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否则视为无效;
(三) 评审委员评定项目奖励等级时,采取一次记名投票方法进行,得票超过评委人数半数(含半数)为有效。推荐项目获得一等奖票数未满半数时,计入二等奖得票数。
(四)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项目的评审需要,可要求申报者提供必要的实证材料,或该项目主要完成人员现场说明。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投票结果提出推荐奖励项目的意见,并向国家文物局提出获奖项目候选名单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六条 国家文物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做出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决定。科技创新奖励项目名单及奖励等级,授奖前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技平台”和《中国文物报》等有关媒体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天内,如有异议,国家文物局受理书面意见并进行处理;如无异议,即行授奖。
第十七条 奖金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组内按劳分配。发给项目完成人的奖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奖奖金从国家文物局项目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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